湖北日报讯 (记者曾雅青、通讯员杨国峰)“破坏长江生态环境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继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希望大家引以为戒。”8月15日,正值第二个“全国生态日”,武汉海事法院在枝江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邀请宜昌市、枝江市两级人大代表,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枝江市水利、环保部门等单位代表共70余人参与旁听,将庭审现场变成普法课堂。
2017年4月,枝江市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龚某某承接长江中游江口水道柳条洲左汊下口段疏浚工程。龚某某与鄂宜疏浚2号、鄂枝江采013号等四艘工程船船主签订疏浚施工协议,在明知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金某某、余某某以疏浚之名非法采挖长江砂石对外销售牟利,非法所得合计4300余万元。
2023年4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龚某某、金某某、余某某犯非法采矿罪,3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退缴违法所得。
经鉴定机构评估,龚某某、金某某、余某某在枝江段柳条洲内河套子水域非法采矿造成长江地表水环境被污染,水产品供给受到损害,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189万余元,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据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通过庭审,三被告认识到自身过错,表示愿意承担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89万余元及鉴定费9.4万元。在法院的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就调解意向达成一致,当庭签订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