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胡祎
制定金融法。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加强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8月5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金融学院418办公室,湖北日报全媒记者采访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胡宏兵教授。
“《决定》一出来,我就注意到了,第18条明确提出要制定金融法。”作为一名长期耕耘在金融领域的资深学者,胡宏兵对政策十分关注。
“近年来,金融风险频发、监管边界不清晰、法律依据欠缺等问题日益突出,制定金融法很有必要。”他进一步解释,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金融市场健不健康、稳不稳定,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以及老百姓的“荷包”。
制定金融法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哪里?
胡宏兵介绍,从1995年开始,我国相继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但是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基金业以及投融资领域法律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和空白之地。
比如,一些新兴的金融科技、数字货币尚未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
这意味着,作为金融法律体系的顶层设计,金融法必须在保持与现有法律逻辑一致的同时,填补法律空白,以确保所有金融活动都能得到法律的规范和监管。
此外,随着时代变化,现有金融法律条款的一些表述已难以适应现实情况。“需要一部更加完善的金融法。”胡宏兵说。
因此,《决定》第18条同时提出,“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加强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
在胡宏兵看来,金融法是一部具有基础性作用的综合性立法,能解决现阶段涉及金融相关法律问题,进一步明确金融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基本角色、基本职能,并规范行政权力的分配。
金融法可能涉及哪些内容?“在合规经营、防范风险方面,期待会有一些适应新变化的新条款。”胡宏兵认为,立法或将在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等多个领域发力,为金融“五篇大文章”保驾护航。
制定金融法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何深远的意义?“金融业要做风险的管理者,而不是创造者。”胡宏兵表示,金融法是依法治国在金融领域的重要体现。金融法制定实施以后,将促进“每一笔金融交易”更阳光、更健康,促进国企、民企、个体工商户同等享受优质的金融服务,同时从法理层面上有利于发展“耐心资本”,进一步加大对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支持,实现金融与实体经济的正向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