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曾雅青
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7月31日,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善斌正着手完善自己的专著《个人破产立法论》。
在破产法学领域深耕多年,他认为人们对“破产”始终有些偏见。今年,在《决定》中读到相关内容,他大感振奋。
“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决定》提出的这一要求与我国正在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相契合,符合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张善斌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实施多年,因其仅适用于企业,没有个人破产制度,而被称为“半部破产法”。
个人破产,也称自然人破产,是指当个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其财产与债务进行清理,在满足法定条件时豁免其债务,并确定和规范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为什么要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湖北日报全媒记者问。
张善斌介绍,允许个人破产,就是要将无法偿债的个人纳入破产程序内。对债务人来说,可通过破产清算、重整、和解,获得免除利息、滞纳金甚至本金的可能。对债权人而言,个人破产制度通过禁止债务人个别清偿,实现债权人之间按法定顺序和比例公平受偿;通过追回违法转移的财产,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通过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等配套制度,为债权人公平受偿提供保障,减少其讨债负累。
2021年,深圳市民梁文锦成为我国首宗个人破产案当事人。梁文锦个人负债约75万元,适用破产重整程序后,他需在3年内分期还清借款本金,债权人即可免除其余的利息和滞纳金。最终,他比约定时间提前完成计划,未清偿债务被依法免除。
“梁文锦的例子充分展示了个人破产制度的‘拯救’意义。”张善斌说,能够“破产”的人,只能是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必须符合“诚实而不幸”的条件。
张善斌认为,对这类群体,如果不给予适当的制度救济,他们可能穷困一生,既连累家庭,也可能对社会带来负面影响。若通过破产程序妥善化解债务,更能促使其敢于投入新的生产生活,继续为社会创造价值。这对于鼓励创新、促进消费、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
“《决定》还提到,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推动人的全面发展,这也正是我们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之一。”张善斌说。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首次提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这次《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党和国家对此高度重视,这对立法机关、相关领域实务工作者和专家学者而言,都是一个积极信号。”张善斌说。
他的《个人破产立法论》已经写了20多万字,计划今年内出版。此外,他还打算起草一份关于个人破产立法条文的学者建议稿,供立法机关参考。
“湖北法学教育底蕴深厚,理应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贯彻落实《决定》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张善斌说。
他建议,在基层法院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尽快成立湖北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由高校、法院、行政机关、破产管理人协会等共同组织个人破产理论研讨和实务培训,为个人破产工作的务实推进储备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