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飞在某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为寻求及感谢某市人民法院副院长赵某(另案处理)对其业务的帮助和关照,先后七次送给赵某现金、手表及以借款付息方式给予赵某“好处”,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32.4万余元。
另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飞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赵某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现金人民币5万元。
办理情况
本案由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查办,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飞犯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行贿罪;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陈某飞具有坦白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飞身为执业律师,知法犯法,故以行贿罪判处陈某飞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其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依法追缴陈某飞违法所得5万元。一审宣判后,陈某飞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严惩律师充当司法掮客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执业律师陈某飞与司法工作人员赵某,本应成为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却互相勾结、沆瀣一气,利用经手的案件进行利益交换,严重危害法治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本案中,被告人陈某飞为感谢赵某对其业务的关照,维系与赵某之间的关系,或直接送钱送物,或以借款付息为名给予“好处”等方式对赵某进行利益输送,最终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司法人员与律师等相关人员的接触、交往,应当符合纪律法律规定,相关关系人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对律师向司法人员的行贿犯罪予以重拳出击、从严惩处,彰显了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铲除司法掮客的生存空间、维护法治尊严的态度,也是进一步巩固教育整顿成果,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政法队伍的有力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