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原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闻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某市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抽检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1mg/100ml。次日,经闻某申请,某市公安局委托该局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期间,闻某请托该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室负责人黄某(另案处理)鉴定时予以关照,并送给黄某人民币10万元。经黄某违规操作,该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闻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76.51mg/100ml的检验鉴定报告。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据该鉴定报告,认定闻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人民币二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另查明,闻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家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50.9万余元。
办理情况
本案由十堰市监察委员会查办,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闻某犯受贿罪、行贿罪、危险驾驶罪,向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茅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闻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司法工作人员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闻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闻某在调查阶段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没有掌握的受贿罪行,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闻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以被告人闻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其所犯受贿罪、危险驾驶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二千元。一审宣判后,闻某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严惩司法领域行贿犯罪,坚决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的典型案例。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拉拢腐蚀司法工作人员,是滋生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严重危害法治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严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本案中,被告人闻某为逃避酒后驾驶机动车刑事责任的追究,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致使司法鉴定结果被篡改,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审判机关以闻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纠正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充分彰显了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司法领域行贿犯罪、深入纠治司法领域腐败、全力维护司法公正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