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31日

案例7:某驾驶教学培训中心、张某臣单位行贿案——

依法追缴行贿犯罪所得巨额 不正当财产性利益

基本案情

2005年4月至2019年2月,原系某驾驶教学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张某臣,为在学员考试指标、外籍学员名额、考试通过率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先后任某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市公安局副局长的童某某(另案处理)及其特定关系人行贿人民币247.4万余元。在童某某的帮助下,该驾驶教学培训中心及张某臣获取巨额利益,经审计,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为3315.1万余元。调查阶段,张某臣已退缴上述违法所得。

办理情况

本案由黄冈市黄梅县监察委员会查办,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该培训中心、张某臣犯单位行贿罪,向黄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黄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培训中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张某臣作为法定代表人,直接或通过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系单位行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该培训中心、张某臣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行贿犯罪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以该培训中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张某臣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退缴违法所得3315.1万余元,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张某臣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认真履行追赃挽损职责,依法追缴不正当财产性利益的典型案例。加大对行贿犯罪所得不正当利益的追缴,不让行贿人因犯罪获利,是遏制行贿人“围猎”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动机、实现受贿行贿一起查综合惩治效果的重要途径。本案中,该培训中心、张某臣为谋取学员考试名额不受限制等非法利益,通过行贿“围猎”国家工作人员,获取巨额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严重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依法严惩行贿犯罪的同时,通过审计准确认定不正当财产性利益数额,积极追缴行贿犯罪所得3315.1万余元,切实提高行贿犯罪成本、释放震慑效应,让“围猎者”寸步难行,让潜在的行贿人“望而却步”。

(本版文字: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杨宏斌 通讯员 成正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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