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31日

案例3:赵某贵、杨某付、赵某行贿案——

依法严惩自然资源领域谋求黑恶势力“保护伞”行贿犯罪

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赵某贵、赵某等五兄弟和原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某镇人民政府聘请负责打击长江流域非法采砂工作的被告人杨某付,利用赵氏家族势力和杨某付的职务便利,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5年至2019年,赵某贵、赵某、杨某付等人为使非法采砂活动不受查处或从轻处理,先后六次向某县水利和湖泊局水政监察大队副队长蔡某某(另案处理)行贿共计人民币28万元;为请求关照采砂团伙,杨某付先后七次向长江航运公安局某派出所干警李某某(另案处理)行贿共计人民币17万元。

办理情况

本案由咸宁市嘉鱼县监察委员会查办,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贵、杨某付、赵某犯行贿等罪,向嘉鱼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嘉鱼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贵、杨某付、赵某为了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行贿罪。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行贿罪判处赵某贵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与其所犯聚众斗殴罪等四罪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一万五千元;以行贿罪判处杨某付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与其所犯寻衅滋事罪等五罪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五千元;以行贿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其所犯串通投标罪等二罪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五千元。一审宣判后,赵某贵、杨某付、赵某均提出上诉。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既是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村霸”“矿霸”“沙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的典型案例,又是依法严惩自然资源领域黑恶势力谋求“保护伞”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赵某贵、杨某付等人之所以能成为当地有名的“村霸”“矿霸”“沙霸”,并盘踞当地多年不倒,与一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有关。为使非法采砂行为不被查处或是从轻处理,“矿霸”们向身处重点行业资源领域监管部门、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行贿,不仅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生态,更严重损害了国家环境资源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对“村霸”“矿霸”“沙霸”的非法采矿罪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充分体现了依法保护自然资源的坚定决心和“打伞破网”的鲜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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