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31日

案例2:某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刘某高单位行贿案——

依法严惩生态环保领域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行贿犯罪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至2021年5月,被告单位某生态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在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水域提高退垸还湖面积补助、设施补偿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刘某高多次向某市委常委、市退垸还湖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邵某某,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退垸还湖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唐某某,市水利和湖泊局局长、市退垸还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杜某某(均另案处理)等8人行贿共计人民币287.7万元。在上述人员的帮助下,该公司、刘某高非法获取退垸还湖补助及设施补偿共计人民币2008.5万元。

办理情况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该公司、刘某高犯单位行贿罪,向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刘某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特别严重,以该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刘某高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违法所得2008.5万元予以追缴,返还该市人民政府。一审宣判后,该公司、刘某高提出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严惩生态环保领域行贿犯罪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典型案例。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是长江大保护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管好、用好退垸还湖生态环境修复专项财政资金,关系到生态文明建设和流域综合治理,关系到人民群众福祉。本案中,该公司、刘某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拉拢腐蚀数名国家工作人员,侵占生态环境修复专项财政资金,破坏生态环境,危害群众和社会公共利益,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紧盯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严惩行贿犯罪的同时,依法追缴行贿所获不正当经济利益,并及时返还被侵占的生态环境修复专项财政资金,既有力警示和震慑了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又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安全,为服务保障流域综合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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