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下半年,某厅装备财务处调研员李某某(另案处理)将某高速公路湖北段某工程项目招标信息告知被告人舒某宏,表示可帮其中标该项目但需收取好处费,舒某宏表示同意。同年10月,舒某宏为中标该项目,根据李某某和时任该厅工程养护科原科长兼该施工项目评标委员会委员马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信息设定投标价,并请马某某在评标时予以关照。同年12月,舒某宏以某路桥公司名义中标该项目,中标价1.4亿余元。嗣后,被告人舒某宏以个人名义送给李某某、马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120万元。
办理情况
本案由武汉市江汉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舒某宏犯行贿罪,向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江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物,情节特别严重,以舒某宏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舒某宏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严惩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工程建设领域资金高度密集,涉及专业知识复杂,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惩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行贿犯罪,是净化工程建设行业生态、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人民福祉的必然要求。为中标工程项目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极大破坏了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并导致隐性建设成本增加,给相关工程质量安全带来潜在风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监察委员会依法调查,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舒某宏行贿情节特别严重,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体现了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对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行贿犯罪从严打击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有力震慑了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行贿犯罪,有效维护了市场公平、法治环境和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