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2件,即:宫步坦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湖北省养犬管理条例》的议案”和“关于制定《湖北省调解条例》的议案”。
为做好上述议案的审议工作,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在征求省直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先后赴荆门、宜昌、咸宁、黄冈、恩施、荆州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听取市(州)、县(区)人大、政府相关部门、人大代表、调解员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与提案人进行了充分沟通。7月9日,委员会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对2件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制定《湖北省养犬管理条例》的议案
委员会认为,目前,城市居民饲养犬只较为普遍且不断增多,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直接影响群众的日常生活,对养犬行为进行明确规范和统一管理确有必要。全省已有五个市州出台了养犬管理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各有特色,符合当地实际,实施效果较好。
城市养犬管理涉及的具体内容细琐繁杂,目前,关于养犬行为规范、禁养犬只规定、流浪犬的处置、犬只伤人案件的处理以及养犬管理主管部门等问题全国没有统一规定,各地规定也不尽一致。据此,委员会建议省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出台全省统一规定。
二、关于制定《湖北省调解条例》的议案
委员会认为,发展和完善调解工作是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整合基层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调解工作的范围、规范各类调解行为很有必要。
调解工作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目前,国家层面仅对人民调解作出了规定。制定全省调解条例,如何处理人民调解与其他调解的关系、如何整合调解资源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在地方立法上如何处理调解条例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关系等重大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据此,委员会建议,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就调解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根据国家相关立法进程,在条件成熟时及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