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俊秀
今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地方考察时,多次谈及“移风易俗”,强调“要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持续深化城乡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农村移风易俗,让现代文明理念在乡村深深扎根”。让现代文明理念在乡村深深扎根,对于让农民就地过上现代文明生活、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充实乡村现代文明内涵
乡村现代文明源自优秀传统农耕文化,熔铸了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价值要素,植根于乡村振兴伟大实践。建设乡村现代文明,必须以传统农耕文化的传承创新为根基,这是乡村现代文明历史继承性和文化主体性的充分彰显。同时,乡村现代文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明形态,必须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伟大实践,积极融合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不断充实其内涵,创造适应农村现代化发展要求的文化形态。
乡村生活和城市生活是当今两种不同的生活形态,其分别塑造的乡村文明和城市文明是现代文明发展的一体两翼,二者相互联系、互相依存,全面统一于当今现代文明建设的具体实践。乡村文明和城市文明具有互哺性特征,乡村文明是基础文明,为城市文明提供不竭的发展动力;城市文明是技术文明,为乡村文明注入源源不断的新生活力。建设乡村现代文明,必须融乡村文明和城市文明于一体,互融互鉴、互哺发展。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全部成果的总括和结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一起抓”不是简单机械地随机组合,而是两者互为条件、均衡发展、相互促进,共同组成乡村现代文明这一有机整体。建设乡村现代文明需要正确把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关系,在立足农村现代化具体实践的基础上实现二者协调发展,这是中国共产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经验。
农民精神生活变革的内在逻辑
乡村现代化转型的关键在于人的现代化,特别是农民生活方式、文明素养及价值体认的现代化。从乡村现代文明的构建理念来看,人的现代化构成农民精神生活变革的内在逻辑,即以现代文明理念作为核心驱动,在乡村社会建构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精神结构,由此推动实现农民精神生活的现代化,这是乡村振兴的核心构件,也是农村现代化转型的价值底色。建设乡村现代文明,是提振农民精气神、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为乡村振兴铸魂培元、让现代文明理念在乡村深深扎根的必由之路。
乡村振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强大的物质力量,又需要强大的精神力量。以精神论,乡村现代文明对乡村社会现代转型具有启蒙作用,对乡村社会秩序构建具有形塑作用,对民心具有凝聚作用,对经济发展具有驱动作用。以物质论,乡村现代文明着力推动实现传统乡村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着力繁荣发展乡村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这都是文化在物质形态上的创造使然。建设乡村现代文明能够充分激发乡村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为农民追求多样化、高品质美好生活提供坚强思想基础、强大精神力量、有利文化条件。
乡村现代文明是在承续中华民族数千年农耕文明深厚基础上创造出来的,是在回溯近代以来中国乡村历史变革规律中总结出来的,是在梳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经验中归纳出来的,是在探索新时代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的伟大实践中走出来的。乡村现代文明是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在乡村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人类文明新形态的重要内容之一。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必须坚守乡村文明之正,以守正创新的正气和锐气,赓续乡村文明的历史文脉、书写乡村文明的现代华章。
乡村现代文明建设的实践路向
建设乡村现代文明,要建立对乡村优秀农耕文化的自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起源于农耕文化,经由五千多年悠久的历史积淀与承继发展,农耕文化已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根脉,承载着华夏文明生生不息的基因密码,凝聚着广大民众日用而不觉的价值追求。代代相传的家风家教、敬天法祖的朴素情感、独具特色的民俗活动、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化……这些维系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集体记忆,把优秀传统和乡土文化伦理深深浸入民族血液,是乡村现代文明建设最丰厚的精神土壤。
作为文化的载体,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文化软实力,是文化选择、文化引导最有效的工具,也是凝聚民心、形成价值共识最有力的保障。推进乡村移风易俗,既是一种精神价值倡导,更是一种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的实践落实,制度是确保将精神价值落脚于生活实践的必经之路。只有文明风尚被规范化、制度化,移风易俗才能实现常态化、长效化,乡村现代文明建设才能形成新格局和新气象。
生活是文化的孕育母体和传承土壤,也是文化精神价值的实现路径。文化建设的路径有一百条、一千条,但最根本、最关键、最牢靠的办法是立足人民、扎根生活。乡村现代文明建设也要遵循“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的生产性创造与活态传承。要锚定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顺应人民对文明进步的渴望,聚焦人民对精神文化的需求,紧紧围绕农民生活的点点滴滴、农村建设的角角落落、农业生产的方方面面,让现代文明理念融入乡村社会发展、融入农民日常生活,遍及乡村、扎根乡村,不断谱写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乡村新篇章。
(作者为湖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省委党校分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