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经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禁止其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姜某某支付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81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2022年11月,周某在网上买了一盒减肥胶囊,服用后出现了失眠、心慌、恶心等症状。同时发现该胶囊既无生产厂家,也无药品生产批号。市场监督部门对该销售店铺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了大量各种颜色的胶囊。经鉴定,这些减肥胶囊中含有违禁成分。
警方调查显示,2021年2月,姜某某从网上买回散装胶囊自行包装成“减肥药”,以每颗6元至9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在店铺被举报关停后,2022年4月,他又在网上注册两家店铺,继续销售“减肥药”,并招聘陈某某作为客服人员。
(朱博文 钟贞彪 李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