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
7月1日起,我省首部关于平安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平安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日前,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委员陈文、省委政法委副书记魏月明,对《条例》的制定背景和过程、主要内容及推动实施的有关工作安排作了详细解读和介绍。
具有湖北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意见指出,加强平安建设领域立法工作和制度建设,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也对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北作出部署。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的必然要求。
制定《条例》是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湖北的需要。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在重大风险防范、矛盾纠纷化解、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平安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在系统总结制度建设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具有湖北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条例》,能够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更高水平平安湖北建设。
制定《条例》是服务高质量发展、推动先行区建设的需要。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战略目标,对创建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省维护国家安全进入承压期、社会矛盾纠纷进入凸显期、网络安全风险进入多发期,更加凸显平安建设的重要地位。制定《条例》,压实平安建设各方责任,健全完善各项制度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范化解矛盾风险,对于营造良好政治社会环境,以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新安全格局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推动先行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省委高度重视平安建设立法工作,经省委常委会批准,2023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省人大监察司法委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为做好起草工作,省委政法委、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制定《立法工作方案》,成立立法项目领导小组和起草专班,在省内外开展调研,召开论证协调会,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建议。考虑到平安建设工作具有很强的综合性,涉及多个政府相关部门,为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立法项目领导小组建议在提出立法议案前先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23年9月4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原则同意条例草案。2023年9月7日,省十四届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立法议案。2023年9月26日、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第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分别进行了一审和二审。在此期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相关领域专家征求了意见,并在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今年3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平安建设条例》。
共53条对平安建设工作进行了系统规范
针对湖北平安建设的实际,立足有效管用,《条例》设总则、风险防范、矛盾纠纷化解、重点治理、社会参与、监督与考核、附则七章,共53条,对平安建设工作进行了系统规范。在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的过程中,重点把握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坚持“大平安”理念,明确各方职责任务。首先,《条例》明确了平安建设的六项重点任务。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打击预防违法犯罪;健全社会治安防控、公共安全保障、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开展平安创建宣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平安建设任务。其次,《条例》规定了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六项主要职责。即:组织发动;协调督办;研判指导;阵地建设;考评奖惩;其他职责。同时,《条例》明确了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属地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履行行业主管责任及相关单位履行主体责任作出了规定。
——坚持系统思维,统筹防范“五类风险”。《条例》明确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突出矛盾风险闭环管控和协同防范;着眼风险防范全覆盖,对政治安全风险、社会治安风险、社会矛盾风险、公共安全风险、网络安全风险“五类风险”,逐一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推动及时有效防范和处置各类社会风险。
——坚持源头治理,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六项机制”。即: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大调解及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信访诉求依法分类处理机制;执行难综合治理机制;法律顾问和专家咨询机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坚持突出重点,聚焦“十三个领域”治理。《条例》对当前群众关切、风险突出的流域综合治理、常态化扫黑除恶、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心理健康服务、未成年人保护、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电信网络诈骗打击治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处置、新业态和相关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督管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平安智能化建设等十三个重点领域,逐个明确重点整治要求、部门责任、工作机制,打造了重点整治的有力抓手。
——坚持共建共治,发动社会参与。为此《条例》进行了“五个明确”:明确把平安建设融入基层治理体系,开展网格微治理,夯实平安建设基层基础;明确推动各方主体广泛参与平安建设工作;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平安建设;明确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平安建设联系点制度化;明确开展平安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平安行业创建命名活动。
——坚持结果导向,强化监督考核。《条例》要求对平安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强化“四个监督”:人大监督,政府部门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为“两个重要内容”: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将履行平安建设职责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平安建设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同时《条例》细化了责任追究情形,规定了各级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可以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形式进行督导追责的八种情形。
贯彻落实《条例》纳入平安湖北建设考评范围
《湖北省平安建设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关于平安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是我省平安建设的重要依据和有力保障,对于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北,以高水平安全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省委政法委将会同省人大监察司法委组织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条例》,坚决贯彻落实《条例》,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平安湖北建设,全方位提升守护群众平安、保障群众权益的层次和水平。
——强化组织保障。推动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平安建设重大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推动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严格落实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统筹发展与安全,把贯彻落实《条例》与本单位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
——广泛进行宣传。组织专家学者、平安建设实务工作者撰写文章,在各类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开通学习贯彻《条例》专题、专栏,宣传解读《条例》。适时组织开展集中培训、网络培训等专题培训,推动《条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扩大《条例》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开展执法检查。省委政法委将会同省人大监察司法委适时在全省各地组织对《条例》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我省将把贯彻落实《条例》纳入平安湖北建设考评范围,促进工作落实落细,责任落实落地,推进平安湖北建设在法治轨道上前行。
策划:黄元新 段君毅
撰文:张涛 张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