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邓伟、通讯员楚仁轩)6月28日获悉,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为2023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为2023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
在调整办法上,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统一采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调”“长缴多调”的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的关怀照顾。
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0元。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01元;同时,每人每月以本人2023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
适当倾斜是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后,对部分人员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202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23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
此次调整养老金将惠及全省669万退休人员,新增加的养老金将于7月底前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