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处置下表中的2户债权(包括债权项下的担保权益等),特发布此处置公告。
上述2户债权在2024年2月29日前发生的代垫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执行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代垫费用)随债权一并处置,债权本金、利息等的余额,如与法院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或按标的债权文件约定方式计算金额不同,则以该等法院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或债权文件约定的方式计算为准。
上述2户债权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有受让意向者请速与我分公司联系商洽。任何对本处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9日。
联系人:胡先生 联系电话:027-85713023
电子邮件:hujing@coamc.com.cn
我分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18号浙商大厦38楼
邮编:430000
对排斥、阻挠异议或征询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66507825(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027-85712346(我分公司纪检办公室)
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湖北监管局 电话:027-86658909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 电话:027-12378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本公告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9 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