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夏中华 通讯员 黄朝晖 汤潇 何康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在全国试行多年。近年来,鄂州市为全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探索建立“刚柔相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截至目前,该市累计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案件75件,其中办结63件,涉案赔偿金额3600余万元。去年底,一起案件被生态环境部列为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受到广泛关注。
世界环境日之际,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刚性要求如何体现?被破坏环境是否得到实质性修复?执法如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湖北日报全媒记者在鄂州进行了实地调查。
赔偿制度必须“长牙带电”
一次非法倾倒,付出赔偿费用上千万元
“这就是3年前非法倾倒危废物品的地方,现在受污染土壤已修复完毕。”在鄂城区生态环境局环保执法队员带领下,记者来到花湖开发区利联汽配城后方的建筑垃圾堆放场地。现场地面上的绿植长势可爱,很难想见这里曾被数百吨工业危废物污染过。
“有人在这里倾倒不明工业固体废物,有很浓的刺鼻气味。”2021年3月19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执法人员立即赶到利联汽配城后方空地现场确认后,迅速启动调查。经调查发现,产废单位为湖南某钢铁公司。该公司将工业废渣委托给一家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处置,后者则委托代某处置,由代某将废渣组织运送到鄂州。随后,经多人层层转包,共计420吨工业废渣被倾倒在汽配城后方空地。
同年6月2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湖南某公司共同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对倾倒区域土壤及周边地表水体环境受损害程度进行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报告确认评估区域土壤环境存在氰化物和苯并芘所致损害,受损害土壤区域范围4549平方米,受损害土壤量2274.5立方米。
后经反复磋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湖南某钢铁公司,于当年9月3日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公司在十日内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对废渣及受污染土壤进行处置,处置费用1126.6万元。同时,该公司还被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罚款100万元。代某等多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均被法院判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3年,这起案件被生态环境部列为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予以推广。
就此,武汉大学教授秦天宝认为,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重点和难点,该案生态环境部门与司法机关进行了证据的有效衔接,提高了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效率,具有借鉴意义。
破解损害赔偿执行难
引入司法机制,启动损害赔偿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达成赔偿协议是相对更为节约社会成本,较好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赢的方式,但也有例外。”鄂州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科长曾玉生说,目前,在鄂州已办结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案件中,除终止索赔案之外,以磋商结案的比例达97.7%。
经与相关方磋商,对仍拒不配合的人和企业怎么办?鄂州市生态环境局携手公安、检察院、法院,探索引入司法机制。
2020年7月,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调查发现,某建筑公司在位于鄂州恒大童世界项目工地生活区的1号排水口外排废水,废水里有5项指标超标,且未经处理直接进入红莲湖。同年9月,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这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63万元。两个月后,该公司完成整改并缴纳罚款。
但因该公司外排废水直接对红莲湖水质造成破坏,应当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事,生态环境部门与该公司进行多次磋商,未能达成一致。去年,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是鄂州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目前,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案件作出判决,责令该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8.67万元。
2021年4月,群众举报反映,鄂城区汀祖镇丁祖村荷花池选矿厂区内,有人非法处置疑似危险废物。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废弃物来源于宜昌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同样是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多人利用、处置,对水、土壤等周边环境造成损害。
2021年11月,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损害赔偿磋商方案和告知书,但案件中涉及的赔偿义务人及宜昌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均表示不同意磋商。次年1月,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配合下,宜昌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最终同意磋商和修复环境。2023年8月,该公司投入700万元完成环境修复工程,并通过了修复效果评估。
探索多样化替代修复
柔性执法,让“违法者”变“守护人”
5月27日14时许,鄂州武钢绿水生态环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职工董元刚等3人,开始了当周第一次巡江。巡查人员需徒步约7公里,在雨台山、凤凰台两个取水口区域查看是否有环境违法行为。巡江,是武钢绿水公司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之一。
2022年2月24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武钢绿水公司负责运营的长港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篡改、伪造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也依法启动。
因案件所涉受损水环境已通过自我净化功能自然恢复,无需开展修复,生态环境部门与武钢绿水公司达成协议,以替代补偿的方式履行赔偿责任。根据协议,武钢绿水公司须在雨台山、凤凰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为期一年的建设及维护工作,这期间产生的费用不得低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25.1万元。
无独有偶。2022年,武钢资源集团程潮矿业有限公司,因下属分公司烟尘排放造成环境污染被依法索赔。因排放的粉尘污染物已扩散、迁移、沉降,受纳环境的工程修复措施缺乏实施的必要性,故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其采用建设防护林的方式赔偿,造林面积不得低于482平方米。目前,程潮矿业有限公司已种植桂花236株,完成造林面积1000平方米。
处罚不是目的,修复才是根本。曾玉生介绍,针对无需修复、无法现场修复或赔偿金额较小的案件,鄂州市探索多样化替代修复方式,打破“一赔了之”的局面,真正让“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制度要求落地。
(本版图片均由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薛婷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