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刘畅、通讯员杨明)5月22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对位于该区金口街槐山西麓长江边的明代大型水工程——槐山矶驳岸工程发布司法保护令。据悉,此份司法保护令是湖北省首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为省内水工程文物保护颁发的司法保护令。
槐山矶驳岸始建于明朝嘉靖年间,驳岸依山就势而筑,分为三层台阶式条石结构,全长247米,平均高度7米。驳岸由麻石垒砌,雄浑大气,雕栏砌柱,工艺精湛,体现了明代高超的水工程建设水平以及当时人民的聪明智慧,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2013年被授予“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称号。
伴随着长江之畔这一珍贵的历史文化遗迹即将对外开放,江夏法院秉持预防性保护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为槐山矶驳岸发布司法保护令:禁止对槐山矶驳岸的古砖、古碑、古墙、古柱石等实施拆除、损毁、占用、刻画、涂污等破坏活动;禁止在槐山矶驳岸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禁止在槐山矶驳岸实施不利于文物保护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