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戴先任
今年春招市场,“共享员工”一词大火。有人称“共享员工”就是变相的“劳务派遣”“外包”“临时工”,专家表示,应从根源上厘清“共享员工”的概念,否则会破坏正常的劳动合同秩序,无法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5月23日《工人日报》)
“共享员工” 的出现,起初是盘活一些行业的闲置劳动力,实现人力资源再分配,缓解其他行业的“用工荒”难题。一些选择“共享用工” 的劳动者不隶属于任何一家企业,而是与企业就某一项目进行短期合作。但一些用人单位用工“假共享”,责任却“真甩锅”,比如通过使用“共享员工”规避用工风险,借“共享员工”逐渐取代劳动合同用工,以减少社保缴纳等成本。“共享员工”还存在企业间用工责任不够明晰、劳动者权益易受损等问题。
“共享员工”不能成了用人单位的“廉价劳动力”,成了企业规避用工责任的工具。对“共享员工”模式,监管要及时跟上,建立健全相关劳动法规、监管机制,解决“共享用工”劳资之间劳动关系难界定的问题,厘清劳资双方权责,保护好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对相关平台、企业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保护好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共享用工”的从业者也要增强维权意识、法律意识,与用工单位合作前,要能就劳动关系、工作任务、薪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进行确定,以免事后引发矛盾纠纷,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共享员工”要能共享权益。确保共享用工合法依规,才能实现劳动者、企业等多方“共赢”,促进这一灵活用工模式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