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8日

检察院支持起诉推动解决群众烦心事——

受伤农民工获赔12万元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周寿江 通讯员 曾甜甜 柯美中

“谢谢你们帮忙,我拿到了赔偿款!”

阳新县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农民工成某获赔12万元赔偿款。近日,成某打电话给检察官报告了这一喜讯。

2021年4月,成某受雇于刘某,在一工地刷墙,双方约定每天劳务费为300元。次日,成某在工地施工时,因龙门架不稳致使其从高处摔下受伤。在救治过程中,刘某与成某签了赔偿协议,约定刘某赔偿成某各种费用共计4万元,赔偿后再衍生的其他后果由成某自行承担。

2023年1月,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成某颅脑损伤致脑软化灶形成,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后误工损失日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后期治疗期间,因伤情超出预期,成某多次找刘某要求赔偿,刘某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已签赔偿协议为由拒绝再赔偿。

成某主要靠在工地务工获得收入,系家庭主要劳动力,其受伤后不能外出工作,一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在多次与刘某协商未果后,成某想通过打官司来维权,并向阳新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受理条件,依法受理了该案,同时积极引导成某收集证据材料。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在事故发生后第34天,成某便与刘某签了赔偿协议。该协议仅涉及前期医疗费和部分赔偿款,对成某受伤致残的严重后果未考量,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应予以撤销。2023年9月,阳新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对阳新县检察院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予以采纳,判决撤销成某与刘某前期签的赔偿协议,刘某应向成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2万元。近期,刘某履行了赔偿义务。

“我们落实落细‘检护民生’专项工作部署要求,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帮助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推动解决了一批群众的揪心事。”阳新县检察院检察长曹中启接受湖北日报全媒记者采访时说。

周师傅骑摩托车回家,撞上堆放在路上的水磨石,摩托车侧翻,周师傅头部受伤。警方调查显示,这些水磨石系附近一个名叫刘某林的居民违规堆放,刘某林应承担事故责任。可周师傅多次找到刘某林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未果,烦心不已。

今年初,周师傅向阳新县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阳新县司法局依托加强民事支持起诉协作配合机制,向阳新县检察院移送了该案线索。

承办检察官多方走访调查,审查认为周师傅的遭遇也符合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的条件。

4月8日,阳新县检察院依法向当地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此后,该院持续跟进,与县法院共同开展涉案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经多次组织双方协商,耐心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刘某林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周师傅支付各项赔偿费用2.3万元。至此,涉案矛盾纠纷就此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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