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7日

咸安法院在全省率先试水涉诉“免保”

优质企业申请财产保全无需提供担保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曾雅青 通讯员 王亚姿 陈桥

“法官,对方企业欠我们公司几百万元货款不还,我们想申请财产保全。可是公司经营受影响很严重,没有流动资金可以用来提供担保,怎么办?”近日,湖北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诉讼期间依法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遇到了无财产可供担保的难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若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保全措施包括查封、冻结、扣押银行账户、土地、生产资料等。

相应地,当事人申请保全时,法院会要求其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以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时,可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然而,在涉企案件中,有不少像上述湖北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这样的企业,想申请对被告企业进行保全却又提供不了担保,导致保全申请被驳回。

另一方面,也有一些作为被告的企业,被采取保全措施后影响了日常生产经营,导致履行能力进一步降低,原告被告双方利益都受到损害。

为解决这一难题,咸安区法院近日专门出台《关于加强“涉诉双免保”工作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规定》,提出财产保全工作既要充分保障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期待利益,也要确保被保全人不会因法院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而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

该《规定》明确,对于经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认可的,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好纳税记录和企业信用的优质企业,实施“涉诉双免保”——

优质企业作为原告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不再要求提供担保财产,可以直接办理财产保全。

作为被告时,对于低于50万元金额的保全申请,在不构成“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免予被采取保全措施;对于保全金额高于50万元的,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担保部门出具保函后,可以不再对其采取实质性保全措施。

根据这一新规,咸安区法院审查后认为,湖北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属于优质企业范围,可办理“免担保”手续,为其省去寻求第三方或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繁琐手续和相关费用,解了企业燃眉之急。

“按照收案数粗略估算,该《规定》实施后,每年可为辖区涉诉企业节约财产保全担保费用300万元以上,免予占用价值2亿元以上的担保财产。”咸安区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据了解,该《规定》系我省首个企业“涉诉双免保”相关规定,既为涉诉企业减轻经济负担,也最大限度减少保全措施对企业经营的不良影响,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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