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2日

蕲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关于确定违法建筑物主体的公告

经查,蕲春县漕河镇李时珍大道131号(县烈士陵园内)有一处房屋涉嫌违法建设,房屋实际控制人蕲春县安泰福寿园经营有限公司称该处建筑物共分3次建设。第一次:2005年县民政局建设(A栋宿舍:建筑面积84.37平方米,B栋食堂:建筑面积28.32平方米,共112.69平方米,砖混结构);第二次:2006年黄石昌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建筑面积48.8平方米,钢构结构);第三次:2010年蕲春县安泰福寿园经营有限公司建设(51.3平方米,钢构结构;),总建筑面积212.79平方米(1层)。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上述建筑物属于“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因县民政局和黄石昌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主张权利,该违法建筑物目前无法确定其主体。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并及时依法处理,根据《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特发布本公告。

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蕲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主张权利,依法接受处理。逾期无单位或个人主张权利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联系地址: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第四实验小学旁边)

联系人:陈华征

联系电话:0713-7223347

蕲春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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