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1日

火场救妻儿受重伤遭保险拒赔

男子起诉保险公司获法院支持

湖北日报讯 (记者曾雅青、通讯员李妍、钱潜)家中失火、妻儿被困,男子冲进火场救人导致自己全身多处烧伤,不料却被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赔。近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保险公司向原告杨某赔付58万余元。

据了解,2023年1月22日凌晨,在邻居家聚会的杨某得知家里木房失火,母亲、妻子、儿子均被困房内。赶回家后,杨某不顾他人阻止冲入火海救亲人,导致全身多处烧伤,伤残程度二级。

杨某所在公司曾为其购买意外险和健康险,但办理理赔时,保险公司称杨某属于所购保险免责条款中“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情形,因此拒不赔付。杨某遂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及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共计5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内容未作出明确释义,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杨某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不属于意外伤害而是其自致伤害或自杀导致。此外,保险公司称杨某冲进火海救助自己母亲和妻儿的行为系其自致伤害或自杀,这与民事活动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诚信、友善价值准则相违背,其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杨某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向杨某赔付58万余元。

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恩施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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