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0日

“婚前告知重疾”还须细化标准

□ 木须虫

身体健康是幸福婚姻的重要保障,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负有重大疾病的如实告知义务,隐瞒病情结婚是对对方的一种欺骗,也是对婚姻的不负责任。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没有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撤销婚姻。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一方患乙肝,对方申请撤销婚姻关系的案件。(5月9日《北京日报》)

婚姻平等体现在具体的权利与义务上,也要求婚姻双方保障彼此必要的知情权,避免因隐瞒给对方权利带来损害,这也是婚姻忠诚的伦理道德要求。《民法典》明确“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的义务,有利于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防止骗婚等道德风险。

“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的义务,初衷良善,但是作为调节婚姻关系的依据则又复杂得多。如“重大疾病”怎么认定、怎么把握?应当说,医学上的“重大疾病”较之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范围要大得多,如果认定过宽,无疑会让一些群体的婚姻权利受到损害;又如,“不如实告知”怎么认定?一方面很多个体对疾病的认知比较有限,可能会出现因为认知模糊,认为“没必要告知”;另一方面可能自身都没有发现病患。《民法典》生效后,各地相继出现一些相关诉讼案例,引起了很多争议。

自2003年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强制婚检制度退出历史舞台。对于结婚前的患病情况是否应该告知,什么程度的病情需要告知,还须尽快细化标准,消除其中的模糊地带。在制度上应将婚前健康等告知义务的行使,纳入到婚姻登记前的服务中来,如在登记文书中声明、承诺是否有清单中的重大疾病,存证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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