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01日

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

荆门力推“告官能见官、出庭又出声”

湖北日报讯 (记者祝华、通讯员刘聪、孙艳青)3月22日,原告某能源公司诉被告荆门市人民政府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一案,在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荆门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出庭。

现场,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根据原告诉求,提出了化解纠纷方案,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旁听了案件审理。

为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效果,今年3月19日,荆门市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若干措施》,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常态化,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和诉源治理。

早在2012年,荆门市就制定了荆门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相关规定,推进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随后,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在荆门行政机关中得到较为广泛地落实执行,出庭应诉率保持全省前列。

此次新发布的措施进一步明确,各地各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全面准确履行出庭应诉法定义务,实现出庭应诉率100%。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诉讼案件,应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且出庭应诉比例不得低于本机关年度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实施妨碍行政诉讼行为、消极履行应诉职责导致案件败诉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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