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1日

以司法实践保护人格权

□ 湖北日报评论员 余姝满

近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发出武汉市首例人格权侵害禁令。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突出特点,就是迅速叫停正在进行的人格侵害行为,开启“即时防护”,为受害者及时止损。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创新,也是民法典的最大亮点。

过去,人们对保护人格权认识程度不深、重视程度不高。随着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这个概念日益为人们所熟知。大众对人格尊严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但对如何保护自己的人格权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清晰和明确。

2021年1月,广州互联网法院首次使用人格权禁令制度,此后全国多地都发出过人格权侵害禁令,一个个具体的案例,让大众对人格权有了更加详细的了解和参照。在互联网时代,人们常常用“社会性死亡”来指代个人在互联网上尊严的丧失。可以说,互联网让人格权受侵害的“伤害指数”被无限放大,典型案例有“造谣杭州取快递女子出轨案”等。从现实来看,线下或线上的“社死”造成的损失是无形的,杀伤力却十分巨大,受害者会感到尊严被严重践踏、精神上备受折磨、情感上备受打击,甚至因此酿成悲剧。

每一次司法实践都是针对大众普法的生动课堂。人格权是一种抽象权利,但司法保护绝不“虚无”。人格权能不能及时得到有效保护,直接关系能否让每个人活得更有尊严。随着互联网技术更新迭代,新型网络侵权现象也不断衍变升级,让人格权保护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在网络上、在日常生活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就是把安全感送到更多普通人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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