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艾红霞 通讯员 朱天恩
长湖地跨荆州、荆门、潜江,是江汉平原重要的调蓄湖泊和生态屏障,也是长江流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长湖流域各地通过产业结构转型、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截污减排、围栏围网拆除、岸线整治、禁捕等一系列措施,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成效显著,流域生态环境不断改善。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莉莉介绍,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的新期待,需要通过协同立法进一步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推广经验做法、拓展保护范围和措施,共建长湖流域美好家园,“此次协同立法,为今后开展流域综合治理地方立法积累了新经验。”
保护范围扩容
从湖泊本体扩展到长湖全流域
长湖地处荆州城区北部和四湖流域上游,被称为“荆州头顶上的一盆水”,对荆州的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2019年4月1日,《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全省首部“一湖一法”地方性法规,此次协同立法对该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在保护对象上,从长湖湖泊本体扩展到长湖全流域。”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运春介绍,此次修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将长湖保护与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的要求结合起来,以流域为单元,统筹推进长湖流域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
杨运春介绍,修订后的《条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长湖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将调整范围从长湖本体扩展至整个流域;在保护范围中增加“长湖主要入湖河道的管理范围”,并将管控措施延伸到长湖主要入湖河道。针对实际问题,新增断面水质监测、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等内容,坚决守护长湖“一湖碧水”。
长湖流域在荆门辖区内,主要涉及沙洋县、掇刀区以及漳河新区三个县区,是荆门市流域综合治理的重要管控单元。
“着眼长远,从严制定管控措施。”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俊峰介绍,《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规定,在长湖保护区内,禁止从事餐饮、住宿、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在长湖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在水污染防治中规定,发展生态养殖,水产养殖尾水不得直接排放和污染生态环境等,让长湖流域呈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生态画卷。
近年来,荆门市内长湖水域水质稳定在Ⅲ类。陈俊峰介绍,为更好地保护一湖清水,《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规定,按照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的目标制定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相应地在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断面水质监测、污染防治等方面作出严格规定。
坚持协同联动
建立跨区域协同协商机制
参与长湖保护协同立法的三市,如何在长湖协同保护中形成合力、发挥作用?
潜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叶倚虎介绍,将健全长湖流域保护的市镇村三级河湖长制体系,同时建立与荆州、荆门跨区域协同协商机制,通过长湖流域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长湖流域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防汛抗旱、水资源调度和配置、项目工程建设、生态保护补偿等重大问题。
“推动三市之间规划、信息、执法等工作机制对接。”叶倚虎介绍,将做好相关规划目标措施的有效衔接,建立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推进协同执法监督,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在长湖流域保护中得到贯彻实施。
陈俊峰介绍,下一步,荆门将重点围绕条例实施情况,与荆州、潜江市人大常委会共同推进协同监督,推动配套制度建设,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相向而行、协同发力。
修订后的《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新增“区域协作”专章,具体规定长湖流域跨区域协作的工作机制和措施,包括与相邻地区建立长湖流域联席会议制度、规划编制协同、信息共享、协同执法、人大协同监督等内容。
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利厅将和长湖流域地方水利部门一道,全力推动“两条例一决定”落实,进一步加强长湖保护。
省水利厅副厅长焦泰文介绍,将把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长湖流域协同保护工作中的法定职责,增强做好长湖流域保护治理责任感、使命感,强化水行政执法,结合汛前水利工程执法巡查、河湖保护执法等活动,加强对河湖范围内活动的巡查,对于各类违反河湖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严格依法予以查处,切实维护法律法规权威,保障“两条例一决定”实施到位。
长湖、洪湖是四湖地区重要湖泊,焦泰文介绍,将统筹洪涝协同治理,推进长湖、洪湖湖堤防洪达标建设、新建部分排涝泵站,提高重点易涝区排涝标准;系统实施湖泊生态保护与修复,畅通河湖水系连通通道,完善“三横、三纵、三枢”的四湖连通功能,提高供水保障水平,加快复苏河湖生态系统;推进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切实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四湖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水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