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鄂0505破申1号
本院根据宜昌天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2月6日裁定受理宜昌天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湖北佳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宜昌天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宜昌天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3月8日前向宜昌天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湖北佳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18号中环广场12楼1203室;邮政编码:443000;联系人:管煜;联系电话:0717-6731365,1399773677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宜昌天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宜昌天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3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