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问题表现】违反党的政治规矩行为主要表现为,党员干部违反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等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有的党员干部不带头构建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特权思想严重、官气十足,搞“一言堂”,颐指气使,肆意安排下属办私事;言行举止逾规越矩,口无遮拦,在公共场合发表与党员干部身份、地位不符的言论;不注意个人作风建设,不按要求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到基层调研“蜻蜓点水”,造成不良影响等,损害党的形象、威信,破坏党群关系。
【执纪者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党员除了要遵守“六大纪律”外,还要自觉遵守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党内很多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反映了我们党对一些问题的深刻思考和科学总结,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新修订的《条例》将此类行为的危害后果修改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进一步明确了认定此类问题的标准,提高了执纪执法工作的操作性。
如何判断为违反政治规矩行为,应当突出政治性,以熟悉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为前提,如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等约定俗成的传统和惯例,避免随意拔高,胡乱扣帽子。要区分违反政治规矩行为与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条例》聚焦当前党内存在的破坏规矩的突出问题,已经设定了相应的违反政治纪律处分条款,本条是违反党的政治规矩的概括性条款,不是兜底性条款,考虑到政治纪律的严肃性,《条例》没有对政治纪律的行为设定兜底条款。
内容提供:省纪委监委
整 理: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杨宏斌
通讯员 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