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问题表现】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和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将自己主政的地方、部门、单位当成“私人领地”,无视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决策部署,我行我素,自己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对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口号上喊得震天响,落实时纹丝不动,或者有选择地、有取舍地、打折扣地执行;丧失大局意识,为了维护本部门、本地方的利益,对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导致党中央政令不畅,损害了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
【执纪者说】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定海神针”。全党服从中央,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全体党员最重要的政治责任。《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领导干部不准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和地方当作‘私人领地’,不准搞独断专行。”新修订的《条例》第五十六条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进一步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
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和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行为,其违纪主体是担任一定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在带头执行和组织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上,担负重要使命,发挥表率作用。如某国有文化企业“一把手”,为了短期内出政绩,违反党中央关于国有文化企业聚焦主责主业的要求,违规开展大宗贸易、房地产开发等投资活动,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风险。本条中落实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的是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不能简单理解为上级的决策部署。如有的党员干部在执行本地区工作规定不力,就不能认定为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的行为。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主观上是明知故犯,要与推动发展无意过失、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推进改革中的先行先试区分开来。要与党员按程序反映问题区分开来,党员对党中央作出的决议和制定的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向党组织提出保留意见,或者按程序向党组织反映实际情况,是党员的权利,不能认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