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卢瑶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针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进行的赔偿,生态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建构正是为了对生态产品的价值进行维护与填补,并实现不同类型的环境价值之间的平衡。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应坚持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健全国家主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用法治建立生态产品价值的实现机制。
准确把握生态产品的科学性质
马克思认为,“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即人的劳动力的体现”。可见,马克思认为自然界是生态环境要素,同样也是使用价值的源泉。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还将生态公共产品进行了细分:“外界自然条件在经济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生活资料的自然富源,例如土壤的肥力、鱼产丰富的水域等等;另一类是劳动资料的自然富源,如奔腾的瀑布、可以航行的河流、森林、金属、煤炭等等”。这些自然富源虽没有人类的生产加工过程,仍然具有使用价值,是一种“产品”。生态产品作为一种生产或者生活资料来体现其使用价值,是属于所有人的公共利益,也为所有人的公共利益服务,皆存在“公益性”的共性。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相结合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一方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人民群众追求高品质生活的共识和呼声,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让人民过上高品质生活;另一方面,也必须努力把自然界蕴含的生态产品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点,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
建立立法对生态产品价值的填补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多同体制不健全、制度不严格、法治不严密、执行不到位、惩处不得力有关。”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生态产品的价值往往也是在人类对自然破坏后所产生的负效用体现出来的,这就需要构建相应的制度对受损的生态价值进行填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是国家层面首次以制度化的方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的系统规定,将适用范围限定在对生态要素及功能的损害,与人身、财产损害明确区分,同时,对于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索赔程序规则等方面都进行了规定。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这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入全国试行阶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针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进行的赔偿,生态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建构正是为了对生态产品的价值进行维护与填补,并实现不同类型的环境价值之间的平衡。《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要求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责任人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界定赔偿义务人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是彰显生态公共产品价值的重要方式,责任人对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支付相应的代价,是生态产品价值的直接体现。
健全国家救济对生态产品价值的供给机制
马克思与恩格斯认为国家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职能,执行公共管理职能是国家实行政治统治的前提,因此应该作为整体组织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另一方面,由于公共产品本身具有的 “非排他性”,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不付出成本而进行免费消费的动机,存在“搭便车”现象。国家是生态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也是生态利益保护的主导者,这是我国目前的现实国情。在生态公共产品供给领域,社会主义国家具备无可替代的优势。
明确生态产品国家救济的权利主体。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国家为了实现生态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维护生态公共利益等治理目标,应该构成“生态环境行政部门主导、人民检察院监督”的相互关系。在职权划分上,管理环境公共事务是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生态环境行政机关因其履行着相关领域的环境保护行政职责,拥有或可调动各类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反应措施和修复措施的力量,并可以制定管理制度和执法手段实施管控,从而能够更好地实现生态公共产品的供给和维护工作。国家检察机关是最主要的生态损害索赔的监督主体,以追求社会正义、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不仅能够避免地方、部门的利益羁绊,而且可以防止打着“公益”旗号的滥诉弊端。
完善社会合作对生态产品价值的共容机制
社会的分工合作也是生态公共产品供给中的重要力量。马克思认为人是具有社会整体性的,没有人能脱离社会属性而存在。生态公共产品具有公益性与整体性,社会合作要求所有的社会成员更加的理性与自治,积极参与到生态公共产品的共容过程中,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建立生态公共产品资金社会化分担方式。生态公共产品资金社会化分担主要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无法负担全部或部分责任的情形和责任人无法确定的情形,通过社会多元化参与的方式防范和救济生态公共产品的损失,主要方式有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险、生态环境损害填补基金。另外,鉴于其公共性,社会化资金还需要通过配套制度来加以监督,以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目的的公益性,比如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等。
(作者系湖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湖北大学分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