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李光正、通讯员聂敏、王磊)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服务类社会救助工作,加快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更好满足困难群众的需求。
《通知》明确,服务类社会救助的对象主要是有相关服务需求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临时救助对象等社会救助家庭和人员,重点为其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将服务范围扩展到低保边缘家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困境儿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其他需要救助服务的困难对象。
《通知》规范了服务类社会救助的内容。根据社会救助家庭和对象的不同需求,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类、照护类、支持类等三个方面服务类社会救助。其中,生活类服务主要指为保障困难群众日常基本生活需要,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办等服务救助;照护类服务主要指为保障困难群众生命健康需要,提供照护、助康、助医等服务救助;支持类服务主要指为保障困难群众自身发展需要,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救助。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可通过建立健全服务承接机制、扩大公办服务机构有效供给、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参与、建立完善服务资源链接机制等方式,优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供给方式。
近年来,全省各地不断完善特困供养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服务设施,提升救助服务能力,并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困难群众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取得了积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