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唯一设置在长江流域内的专门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在促进我国航运经济发展以及不断推进长江经济带和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纵深发展过程中,拥有无可比拟的巨大优势。全面、深入地了解长江流域航运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司法需求,是武汉海事法院不断健全和完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的重要前提。
武汉海事法院新一届领导班子上任伊始,就深入航运企业、海事行政机构、法律服务单位以及相关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全方位、深层次的调查研究,对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内航运经济发展的规模和现状有了深刻认识,并形成了调研报告。
积极回应湖北航运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湖北处于长江的中枢位置,坐拥长江黄金水道,地位作用重要、自然优势明显、港口资源丰富、地理位置优越,发展航运经济具有独特的区域优势。作为省委省政府直接领导和省法院直接管理下的专门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有责任为振兴湖北航运经济献计出力。
去年7月,武汉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石松带领调研组,由长江流域下游溯至上游,行程近5000公里,先后前往安徽芜湖、江苏南京、湖北宜昌、重庆、云南水富、四川宜宾和泸州等地,深入调研长江海事司法工作情况。
通过召开长江海商法学会年会、举办研讨会、召开座谈会、案件审理反馈会等多种形式,武汉海事法院进一步加大调查研究的力度、深度和广度,广泛听取长江流域、沿海航运经济主体及案件当事人在有效促进我国航运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呼声和要求。
重点深入长江航运集团、湖北省港航集团以及黄石港务集团等湖北省内的大型航运骨干企业开展调研,全面掌握湖北航运经济发展的现状,了解制约湖北航运经济发展的瓶颈因素,把脉问诊、对症下药,以期为湖北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武汉海事法院应有的贡献。
今年2月中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武汉海事法院及时向湖北省政府提交了《关于加快推动湖北航运经济发展的建议》的调研报告,通过对沿江不同省市航运经济发展的翔实数据对比及原因分析,对湖北航运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涉及的融资、保税港建设、大型建设项目与航运经济发展相互依存及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对如何促进湖北航运经济发展提出了较为全面、中肯的合理化建议。
此后,又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家单位提交的专项报告,向湖北省政府提交《省交通厅关于武汉海事法院加快推动湖北航运经济发展建议有关情况的报告》,积极回应湖北航运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数据显示,湖北航运经济在发展规模、水上货物装卸能力以及现代化航运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与湖北拥有的航运经济优势以及国家中部崛起战略的发展要求,还存在明显差距。
去年12月以来,湖北高院分别与重庆高院、湖南高院、江西高院、四川高院、安徽高院分别签订《关于加强长江沿线涉海事诉讼服务司法协作协议》,明确五省一市长江段海事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现阶段,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区域从长江下游安徽与江苏交界处至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之间的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包括宜宾、泸州、重庆、涪陵、万州、宜昌、荆州、城陵矶、武汉、九江、安庆、芜湖、马鞍山等主要港口。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随着长江航运业的飞速发展,长江沿岸海事司法需求日益增长,多地党委政府、行业协会、港航企业呼吁在当地设立海事审判组织。目前,武汉海事法院已启动在四川泸州、湖南岳阳以及江西九江等地设立派出法庭或巡回审判点的筹备工作,力求织紧织密长江海事司法服务网络,全面开启武汉海事法院专业化、精细化服务长江航运经济的新篇章。
为湖北航运经济发展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对内河水系行使统一司法管辖权,是有效促进内河航运经济发展以及内河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保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相关规定,发生在长江流域的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纠纷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受案范围不仅涉及长江航运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同时与长江经济带和长江大保护国家整体发展战略保持高度一致。
武汉海事法院的二审法院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沿江其他省市均不存在隶属关系,能够有效保证武汉海事法院在依法行使专属管辖权时的相对独立性,最大程度地避免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对案件审理的不利影响。
武汉海事法院的组织关系完全独立于沿江中央和地方海事行政机关之外,能够以相对独立的地位,公正、高效地审理每一起海事行政案件,以保证整个长江水系行政执法的规范、高效。
近年来,武汉海事法院发挥跨行政区划管辖优势,通过具体环境保护案件的审理,不断突出示范引领作用。共受理并审结环境资源保护案件320余件,其中陆源水污染50余件,船舶水污染240余件,环境公益诉讼30余件。成功审结网湖湿地保护公益诉讼案、全国法院绿色金融“第一案”、首次适用《长江保护法》 高效审结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非法采砂行政处罚决定案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中韩国化工品船舶污染案、三峡库区圆口铜鱼损害赔偿案等多起案件入选全国、湖北省法院系统典型案例和精品案件。
武汉海事法院积累了近40年的无可替代和复制的司法经验,决定了其在促进湖北航运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独特的敏锐性和视角。就推动湖北航运经济发展,武汉海事法院在调研报告中提出了建议。
一是建议省委省政府加强顶层设计、统筹整合资源,以《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聚焦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建设,聚合湖北地区航运机构、院所的智慧和力量,尽快制定全面有效重振湖北航运经济的战略规划和举措路径,支撑湖北尽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二是针对制约湖北航运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学习借鉴沿江沿海先进地区政策经验,在航运企业融资、保险、港口保税区建设等方面,依法制定相应政策,及时解决航运企业“急难愁盼”问题,有效助力航运经济发展。三是在推进港口现代化建设的同时,加快与港口货物集散相关联的公路、铁路以及航空等配套运输设施的建设,保证水上运输与其他运输形式之间的多式联运真正做到无缝衔接,不断提高多式联运的效率。最后,要充分发挥湖北地区航运院校众多的优势,突出湖北内河航运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在经济收益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和优惠,同时进一步加大涉外贸易人才的培养力度,推动湖北航运经济在对外贸易、对外交往中不断发展壮大。
武汉海事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目标定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审判职能、忠诚履职尽责,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建设、促进湖北航运经济不断发展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贾石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