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戴先任
近日,南京赵女士应聘江苏一家科技公司,在薪水方面,公司规定每月授予积分后,每3000积分折算一个整月工资。(12月26日 上游新闻)
据这家公司的负责人称,积分制度是该公司的“独创”。给员工“画饼”的无良企业并不少见,以前也有一些用人单位用消费券、饭菜票等冲抵工资。用积分来“画饼”,员工每月需要上满30天才能获得3000积分,不仅涉嫌变相欠薪,还涉嫌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等问题。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劳动法已经实施28年,《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也有相关明确规定,用积分代替工资,显然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不能听信这些画饼充饥的“鬼话”,要敢于维护自身权益,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不发工资发积分”或许是个案,但拖欠、克扣或以其他实物冲抵员工工资、强制或变相强制员工购买自家商品和服务等违法行为并不少见。当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然存在权利地位不对称的现象,一些劳动者缺乏与霸王条款叫板的底气。在这种情况下,相关职能部门不能止于提醒劳动者投诉维权,更要提高执法执行力,创设便于劳动者维权的舆论氛围与保障机制。对于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予以惩治,增加其违法成本。用法律为劳动者撑腰,劳动者的“腰杆”才能更硬气,“积分工资”这类奇葩的“独创”才能彻底失去生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