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蔡蕾 吴亦伟
“办理破产”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的重要指标之一。对深陷困境但仍具有挽救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企业来说,破产重整是一场与时间赛跑的拯救。
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规范破产案件预重整审理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指引(试行)》,以建立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机制,充分发挥预重整制度在节约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效率和提升重整成功率上的优势,尽早挽救有重整价值的危困企业。
预重整,是指在企业进入法定重整程序之前,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就债权债务等事项进行协商讨论并达成预重整计划草案,以此来挽救债务危机企业的一种制度。
近年来,在破产案件逐年增长的情况下,湖北法院办理的重整案件数,仅占全部破产审判案件的10%左右,破产审判在强化破产保护、挽救危困企业等方面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为此,湖北高院将“探索危困企业预重整拯救机制”纳入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改革项目,并确定6家中基层法院作为改革试点单位。
6家试点单位之一的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努力探索预重整与庭外重组、破产重整衔接机制。在办理当地龙头企业、某智能装备公司破产重整案时,经审查认为,该企业具备较高重整价值,且债权人重整意愿强烈,遂创新使用了“预重整”模式,实现了32天帮助企业摆脱近20亿元债务纠纷的“加速度”。
“预重整中开展的债权审核、审计评估、重点资产摸排,以及重整模式协商确定等重要阶段性工作成果,可以在重整期间得到沿用,也可以作为庭外重组的方案来执行,从而大幅节约重整程序成本。”湖北高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出台的《指引》,吸收了6家单位试行预重整制度取得的经验和成果。
预重整的适用前提,是对企业重整原因、重整价值、一定重整可行性的有效识别。其中,重整原因包括“核心业务受市场影响而被迫暂停经营”等六种情形;重整价值包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前景较好”等五种情形;一定重整可行性则包括“有恢复正常经营的重整基础”等三种情形。
《指引》规定,法院在收到临时管理人提交的预重整方案和预重整工作报告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重整申请。重整申请获法院受理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一般应当以预重整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
预重整方案经包括全体债权人在内的各方预重整参与人一致同意并表决通过,无需继续转入重整程序时,预重整方案被视为庭外重组方案。申请人请求撤回重整申请的,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裁定准许。
申请人请求法院对该预重整方案或庭外重组方案出具司法效力确认书的,法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予以支持,最大限度降低企业重整和庭外重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