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02日

荆州、荆门两地开展长湖保护协同立法,统筹推进长湖流域综合治理——

从“一湖分治”到“一湖共治”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王婧 通讯员 朱天恩

长湖是我省第三大湖泊,地跨荆州、荆门、潜江三地,是江汉平原重要的调蓄湖泊和生态屏障,也是长江流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生态、文化和经济价值。

12月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批准了《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两地条例均7章46条,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区域协作、法律责任、附则。

这是在省人大常委会指导下,荆州、荆门两地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的有力举措,也是推进我省流域保护协同立法的有益探索。下一步,潜江市人大常委会也将作出重大事项决定,与两市协同构建“一湖共治”格局。

服务大局,助推流域综合治理与统筹发展

实施流域综合治理,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强化区域协同融通的具体体现,也是我省建设先行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省人大常委会指导下,荆州、荆门两地以流域为单元,从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的系统思维统筹水的全要素治理,坚持生态共治、发展共享,为长湖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2019年4月1日,《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是当时全省市州首部“一湖一法”地方性法规。此次《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修订,将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的要求贯穿始终,在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长湖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的内容;将调整范围从水体保护扩展至整个流域;在保护范围中增加“长湖主要入湖河道的管理范围”,并将管控措施扩展到长湖主要入湖河道等。

两地条例突出规划引领,要求编制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规划,统筹长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将长湖及其主要入湖河道纳入管控范围并实行重点管控,实现上下游联动治理。同时,聚焦长江大保护的新任务新要求,着眼长湖流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进行制度设计,具体包括:长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协调机制。长湖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划的要求,优化产业布局,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传统产业绿色转型,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建设生态宜居美丽家园,推进长湖流域绿色发展。

突出协同,护航区域协调发展

早在2018年,荆州、荆门、潜江三地已建立河湖长制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合执法、工作交流、信息共享、共同治理等区域协作方式,推动各地在湖长制落实、禁捕实施、沿岸整治、退垸还湖等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效。

然而,由于管理上条块分割,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协调不力,管堤防不管水面、管水面不管水质、管水质不管功能,长湖统筹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缺乏联动机制,制约了区域协作效能的发挥。

如何进一步总结经验、克服不足,促进区域协作发挥更好效果? 两地从协同立法推进长湖流域综合治理中找到了答案。

报经省委批准,省人大常委会将长湖保护协同立法列入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先后组织召开立法推进会、开展实地调研、参与论证评估,对立法提出明确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程参与、指导和协调长湖保护立法。

以协同立法强化重点流域保护。荆州、荆门两地打破行政区划壁垒探索区域协同立法新路径,突出区域协同,强化流域治理,就立法定位和主要制度设计反复沟通衔接,两地条例在立法理念、框架结构、管理范围和措施、区域协作、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设计上取得了高度一致,推动跨行政区域的长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凝聚了协同立法合力。

为提高区域协作能力和水平,两地条例按照立法体制协同、机制协同、选题协同、形式协同、活动协同和法规制度、宣传、实施、监督一体化的要求,都设立“区域协作”专章,具体规定了长湖流域跨区域协作的工作机制和措施,包括与相邻地区建立长湖流域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编制涉及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相关规划时加强沟通、做好衔接;建立健全长湖流域生态环境、水资源、水文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建立长湖流域协同执法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建立人大常委会协同监督机制,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在长湖流域正确、有效实施,做好协同立法“后半篇文章”。

精准施策,筑牢长江经济带生态安全底线

加强长湖流域综合治理,要牢牢守住水环境安全底线,协同开展水污染防治,提升长湖流域的水环境质量。

立法调研中发现,农业面源污染、水产养殖尾水是长湖的重要污染源。两地在立法工作中,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按照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目标采取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两地条例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细化措施、推进落实,一方面与原《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相比要求不退步、标准不降低、尺度不放松,另一方面结合发展实际优化制度设计,织密织牢水污染防治防线。条例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断面水质监测,规定在长湖流域县级行政区域交界处、主要入湖口设置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定期监测并发布监测信息。二是划定长湖管理和保护范围,落实管控措施,在长湖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在长湖保护区内禁止从事餐饮、住宿、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三是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政府应当制定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量计划和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目标。四是加大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政府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环境治理,科学划定养殖区域,发展生态养殖,推进养殖尾水节水减排和排污口规范设置;同时,规定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水环境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排放和污染生态环境。

立足实际,彰显地方立法特色

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所在。只有立足本地实际,地方立法之树才会长青;只有突出地方特色,地方立法才会有效落实。

荆州、荆门两地条例在区域协同基础上,从本地具体情况和现实需要出发,突出各自特色,实行差异化立法,使条例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真正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湖保护起到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

为便于对长湖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两地条例按照规定设立了专门的长湖管理机构,将分散在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予以整合并集中行使。两地长湖管理机构承担职责相近、功能定位相当,但在单位属性、隶属关系、管辖范围、具体职责和执法权限、内设机构和编制等方面都有所不同。鉴于此,两地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对长湖管理机构承担的职责、执法区域等作出各自规定。

为加强对湖泊水体及沿岸管控治理,两地条例按照《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实行了保护区和控制区制度。两地在严格落实《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上位法规定基础上,充分考虑本地在长湖沿岸城镇规划布局、岸线形态的差异,结合实际对保护区和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分别作出规定。

荆州市长湖本体涉及荆州区、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沙市区,为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根据《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有关城市规划区内湖泊保护区划定的规定,《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将湖泊设计洪水位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为保护区,有高于设计洪水位高度堤防的,堤防禁脚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为保护区;保护区外围沿地表向外延伸不少于500米的区域划定控制区。荆门市长湖本体涉及沙洋县后港镇、毛李镇25个村(社区),2万余人,以自然岸线为主,属于非城市规划区。《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按设计洪水位划定保护区,包括湖堤、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等;原则上按不少于保护区外围500米的范围划定为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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