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30日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草案进入二审

鼓励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共享共用

湖北日报讯 (记者王婧、通讯员仁轩)11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此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初审。

为构建资产全过程控制管理体系,强化资产多层次监督管理,二审稿建议将草案名称修改为《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并充实有关内容。此外,二审稿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活动;界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对外投资等。

二审稿在资产配置上,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统一调剂制度,对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和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进行调剂,提高资产利用率。进一步明确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程序。

二审稿在资产使用上,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依法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资产使用的禁止行为作出规定。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经批准可以出租、出借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采取公开竞价、协议招租等方式。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进共享共用信息化平台建设,引导和鼓励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共享共用。

二审稿在资产处置上,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应当对资产进行清查,符合评估情形的,应当进行评估,按照规定权限办理资产的划转、交接手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转让,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标投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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