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记者王婧、通讯员仁轩)11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修订草案二审稿)》。此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了初审。
二审稿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上,规定省人民政府统筹布局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利用省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资助基础研究;省人民政府统筹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强对重点领域项目人才平台资金一体化配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制定应用场景建设有关政策;实施政府采购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支持政策。
二审稿在企业科技创新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和本省的科技攻关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科技企业梯次培养机制,构建全生命周期的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税务主管机关应当为企业提供相关税费减免咨询服务和指南;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行业协会等联合建立科技成果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和各种形式的创新联合体;支持企业参与各类标准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对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二审稿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推进,动态调整优化高等教育学科设置,培养国家战略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通过多种形式柔性引进创新团队和人才。同时,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新创业,并给予离岗创新创业人员保留人事关系三年等保障,等等。
同时,二审稿还对区域科技创新与科技合作、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等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