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汪菁华
谈判药品是医保药品的重要组成部分。谈判药品通过医保准入、谈判降价等方式,有力降低药品价格,有效减轻参保患者费用负担,但在谈判药品落地过程中,部分谈判药品存在“进院难”问题,影响了患者用药需求。如何推进谈判药品落地?在增加谈判药品可及性的同时,患者待遇是否有所提升?对“双通道”及“单独支付”药品如何进行管理的?“双通道”药品和“单独支付”药品是如何遴选的?11月23日,湖北日报全媒记者就相关问题咨询权威部门,为读者答疑解惑。
问:如何推进谈判药品落地?
答:为打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主要采取“堵、疏、通”的办法,来推动谈判药品全面落地。
堵,就是压实医疗机构责任。湖北省医保局会同湖北省卫健委联合下发《关于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政策及建立“单独支付”药品保障机制的通知》,明确提出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目录正式公布后,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实现谈判药品应配尽配。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及时采购,确保药品配备。目前,医疗机构谈判药品配备率不断上升,配备比例达95%以上。
疏,就是提升医疗机构使用的积极性。放宽医保总控额度。科学设定医保总额,对实行“单独支付”的谈判药品,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范围。完善药品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通过资金、考核等政策倾斜措施,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配备使用谈判药品,推动谈判药品持续落地。
通,就是打通药店购药渠道。建立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打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对定点医疗机构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可通过处方流转到“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进行配药、结算。提升药品购买可及性,推动谈判药品全面落地,打通谈判药品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问:在增加谈判药品可及性的同时,患者待遇是否有所提升?
答:“双通道”及“单独支付”机制的建立,除增加购药可及性外,还提高了待遇水平,减轻了患者费用负担。
一是取消谈判药品先行自付比例。根据原医保政策规定,对参保患者使用谈判药品等,需个人先行自付25%至30%后再按政策予以报销。为进一步减轻患者负担,统一取消谈判药品的先行自付政策,对谈判药品统一按医保乙类管理,直接按政策予以报销,大幅减轻了参保患者费用负担。
二是建立“单独支付”待遇机制。对使用周期长、疗程费用高的谈判药品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将待遇延伸至门诊、药店,规定参保患者在门诊使用或“双通道”定点药店购买“双通道”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参照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解决患者门诊、药店购药待遇问题。
三是提升了谈判药品报销比例。为进一步提升谈判药品保障能力,规定了“单独支付”药品全省最低报销比例,提升了医保待遇水平。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各地现行医保住院待遇政策执行。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或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购买“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统筹地区乙类先行自付比例支付后,由统筹基金按统筹地区三级医疗机构职工和城乡居民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支付,其中职工医保不低于65%,城乡居民医保不低于50%,药品不单独设定年度支付限额,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累计计算。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问:如何管理“双通道”及“单独支付”药品?
答:采取严格管理与优化服务相统一的管理办法。在严格管理方面,纳入“单独支付”管理的药品,主要为价格昂贵、治疗必需的药品,有明确的适应症,为防止药品滥用造成基金支出风险,对纳入“单独支付”的药品全部实行“三定管理”。即:定“定点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定点药店”,参保患者必须是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由确定的责任医生根据治疗需要开具处方,并在确定的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由医保基金支付。
与此同时,省医保局还探索建立用药资格备案和定期复查评估等管理机制,实现患者用药行为管理和全过程监管。
在优化服务方面,探索“双通道”药品政策与现有异地就医政策的衔接,推进省内各市(州)“双通道”定点药店互认,逐步开展省内“单独支付”药品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问:如何遴选“双通道”药品和“单独支付”药品?
答:对于“双通道”药品“应纳尽纳”,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目录,按普通乙类管理,建立“双通道”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药品目录的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关于“单独支付”药品,针对使用周期长、疗程费用高、适宜在门诊治疗的谈判药品,建立单独的药品保障机制,通过专家评审的办法,制定全省统一的“单独支付”药品目录。
“单独支付”药品目录遴选主要遵循“病种保障”原则,重点对罕见病、肿瘤靶向、精神疾病、传染病等危害程度大、患者负担重的疾病治疗谈判药品优先考虑,纳入“单独支付”目录,同时综合考虑门诊慢特病病种覆盖范围等因素,通过专家评审,遴选纳入“单独支付”的药品目录。基于以上遴选原则,经评审,共将147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纳入“单独支付”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