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柯学文 朱向东
第二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期间,龙迪、秦天宝、王树义三位环境资源司法专家学者接受湖北日报全媒记者专访时表示,论坛的成功举办,体现了湖北法院在长江司法保护中的政治担当和行动自觉,湖北法院在构建长江流域一体化司法保护大格局、守护长江安澜等方面的贡献值得点赞。
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成就离不开司法机关贡献
我在中国工作和生活已经20多年了,我所带领的克莱恩斯欧洲环保协会(Client Earth)专注于环境法律领域。2016年以来,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生态环境部一直有密切合作。
2018年,我们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机构共同举办了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我得知要对长江流域的环境保护进行立法。2019年,协会承担中欧环境合作项目,支持生态环境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相关单位到欧洲调研,考察借鉴莱茵河等欧洲跨地区综合流域治理经验。
环境司法对长江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参加第二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我进一步了解到,近年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得到全面贯彻,长江十年禁渔的全面实施效果显著,长江保护法公布并实施,效果显著,城市里能看到更多蓝天,长江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再现了水清岸绿、江豚逐浪、麋鹿成群的生态美景。
中国环境司法的专门化在世界范围内都非常独特,联合国环境署也很重视中国经验。亚洲其他国家最近开始讨论环境污染治理的“中国模式”。司法机关也是中国环境污染治理的核心主体,解决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丧失和气候变化挑战,都离不开司法机关的贡献。
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世界各地的环境法官都对中国的司法经验有着浓厚的兴趣,希望向中国学习更多环境司法领域的先进做法。
未来,我们将继续深化和中国司法机关的合作,讲好中国故事,让国际社会更深入地了解中国执法司法机关如何守护绿水青山。
举办论坛体现湖北法院的政治担当和行动自觉
长江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性立法,在促进长江流域高质量发展,实现长江大保护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尽快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长江保护法效能的进一步释放。
在这样的背景下,湖北高院联合在汉高校、科研机构主办的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围绕长江大保护的司法体制机制、司法协作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讨,形成一批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决策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并达成了《长江司法保护武汉共识》。这是湖北高院坚决扛起长江大保护政治责任的具体表现。
首届论坛成功举办后,湖北法院迅速组织三级法院环资审判法官、院校知名专家学者和长江流域行政主管机关的专业队伍,编纂成《长江保护法理解与适用》一书,对长江保护法的全部条文进行逐一解读,实现对长江保护法具体条文从流域生态环境专业理论研究到具体执法司法实践的深度融合,既解决长江保护法新规定新要求理解适用难题,又达到对长江保护法具体条文进行深入广泛法治宣传的目的,价值性、指导性、适用性很强,体现了湖北法院在长江司法保护中的政治担当和行动自觉。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湖北高院要把论坛办成常态化、国际化交流平台,为长江大保护持续贡献法学智慧与理论力量。建议长江沿线法院借鉴湖北法院经验,进一步加强实务界与学界的联系和交流,针对一些典型案例、重点问题,共同研究、探讨,提高理论成果的转化率。同时,以后的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可以更多邀请海外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大家一起互通有无、开拓视野。
湖北法院为长江保护法统一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在构建长江流域一体化司法保护大格局方面,湖北法院起到了表率作用,非常值得大赞。除了组织举办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我注意到,湖北法院不断建立健全专门化审判体制机制,并在长江重要干支流、南水北调水源地设立生态法庭,与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共建了81个司法保护基地。这些举措为区域内长江保护法统一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
长江经济带发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正处于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而加强环境司法是保障顺利实施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战略的客观要求,设立专门的长江生态法院(或长江环境法院),是长江经济带区域环境审判工作的客观需求。
法律制定出来之后,关键在于执行。为使长江保护法在长江流域涉及的19个省市内得到统一实施,建立一个专门的长江生态法院或环境法院,显得十分有必要。湖北坐拥长江干线最长径流里程,被称作“长江之腰”。我建议将长江生态法院设在武汉,长江干流的上中下游分别设3个生态法庭。3个生态法庭应分别管辖上中下游的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长江生态法院管辖二审的环境资源类案件。
我相信,这对于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案件的统一管辖,理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管理与保护关系,统筹推进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水污染治理、水生态环境修复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都非常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