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蔡蕾
以理论之思答好长江大保护的时代之问。11月25日上午,第二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在武汉开幕。众多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相关实务界代表齐聚一堂,围绕论坛主题“长江流域治理法律保障研究”,聚焦长江保护法配套法律规范体系建设、执法以及司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三个专题,开展深入探讨、集智共商、交流共享。
建议将长江生态法院设在武汉
10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南昌主持召开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时强调,要坚持把强化区域协同融通作为着力点,沿江省市要坚持省际共商、生态共治、全域共建、发展共享,增强区域交通互联性、政策统一性、规则一致性、执行协同性,稳步推进生态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2021年3月1日实施的长江保护法,创造性地建立了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长江流域地方协作机制等多层次流域统筹协调机制,但由于缺乏配套立法,部分地方各行其是,影响长江保护法的统一实施。
“要在法治轨道上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许安标说,随着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的实施,我国流域区域保护立法取得创新突破,为加强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效工具。长江保护法的贯彻实施要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地方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把相关的制度更好地贯彻落实,通过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措施,织密制度体系,保障长江保护法的实施。
为进一步全面准确理解长江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制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头组织编纂《长江保护法的理解与适用》。武汉大学教授、上海政法学院特聘教授王树义表示,长江流域涉及19个省区市,欲使长江保护法在这样的一个范围内得到有效的统一实施,本身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建立一个专门的长江生态法院,打造长江大保护司法保障升级版,显得十分必要和十分重要。”王树义建议,将长江生态法院设在武汉,长江干流的上中下游分别设3个生态法庭。3个生态法庭应分别管辖上中下游的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长江生态法院管辖二审的环境资源类案件。
破解涉长江环资案件审理“主客场”问题
近年来,各级司法机关为适应长江保护法的特殊性,不断完善流域司法机制,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积极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认购碳汇”等司法措施修复受损生态,保障长江流域的可持续发展取得积极成效。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不能变成一赔了之。”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指出,在相关案件的审判中,法官关于生态修复责任的理解和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与生态恢复为价值取向的立法目标存在一定距离。
吕忠梅建议,认真梳理现有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加快推进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实质性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促进形成以生态恢复为目的的司法理念,防止和及时纠正环境资源审判中的一赔了之。
“要继续探索通过跨行政区划管辖,破解涉长江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主客场’问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认为,长江流域是一个以水为纽带形成的完整的自然生态系统,流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环境介质的流动性以及流域自然资源的公共性,决定了流域环境治理必须打破传统行政区划的界限,按照流域进行统一管理。
去年以来,湖北高院已分别与重庆高院、湖南高院、江西高院、四川高院、安徽高院分别签订《关于加强长江沿线涉海事诉讼服务司法协作协议》,推进长江流域区域司法协作。
对此,香港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博士生导师夏颖说,针对涉长江环境资源案件,湖北等多个省份在探索包括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支持起诉、联合培训在内的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这将有效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对案件审理的不利影响,强化了长江水系的司法标准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