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3日

《湖北省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核确认低保对象工作方案》(摘选)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核确认低保对象,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创新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方式,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核确认低保对象。通过建立健全低保诚信申报、审查、激励制度,优化低保审核确认程序,加快构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不断提高低保审核确认效率和服务管理水平。

2023年11月1日起,全省所有低保审核确认机关在办理低保审核确认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的义务、内容以及不实申报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书面承诺申报信息真实并愿意承担不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审核确认机关组织开展诚信审查,优先确认诚信申报对象,营造激励守信、约束失信的氛围。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告知责任和申报承诺义务。申请人向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机关提出低保申请时,经办人员以书面形式将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的义务、内容以及不实申报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做好告知内容解释和辅助申请人填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等工作。坚持凡申请必申报、凡申报必承诺的原则,对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便进行书面申报的,按手续合法、技术可靠、风险可控的要求,采用询问记录等方式取得申请人申报信息及承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审核确认机关依据书面承诺办理。

(二)建立社会救助系统诚信申报档案。依托湖北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建立诚信档案,记录低保申请人及低保对象的不实承诺行为。同时,将不实承诺行为信息报送至当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1.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录为一般不实承诺行为,记录有效期1年: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实际值高于申报值,且差额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0.5倍但不超过2倍的;

(2)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低保等救助条件,超过3个月未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报告但有悔改表现的;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录为严重不实承诺行为,记录有效期2年:

(1)伪造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收入或刚性支出凭证的;

(2)隐瞒、虚报车辆、房产、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信息的;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实际值高于申报值,且差额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

(4)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低保等救助条件,超过3个月未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且无悔改表现的;

(5)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建立诚信审查制度。低保审核确认机关在受理低保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同时审查申报信息,启动信息核对,重点核查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无不实承诺行为记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有无异常。对于完整提交家庭及相关成员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无不实承诺行为记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无异常、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低保申请家庭,认定为诚信申报对象。对于已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范围的申请对象,可在信息核对工作结束前完成诚信审查;对于公示期未满已完成信息核对的,或者公示期满信息核对未全面完成的,可提前进行诚信审查。诚信审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对象,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为诚信申报对象结论。有条件的地方,可联合村(居)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开展诚信审查工作。

(四)建立诚信申报激励制度。对认定为诚信申报对象的低保申请家庭,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并在申请临时救助等其他救助时,可以先行救助。对于认定为诚信申报对象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主动发现要求,综合评估救助需求,落实相应救助帮扶措施。对于主动报告家庭经济状况变化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可视情给予6个月以内的低保渐退期。

(五)加强事中事后核查。低保审核确认期间发现申请人存在不实承诺行为的,加强政策宣传教育,按常规审核确认程序办理,对审核未通过的在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7天。对通过诚信审查先行确认的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或动态管理期间发现低保对象存在不实承诺行为的,及时调整低保金或停止低保,按规定记录相关行为。

(六)建立不实承诺修复制度。对存在不实承诺行为的,加强政策宣传教育,引导其在一定期限内兑现承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对主动退回违规领取的救助款物或无力退回但有主动公开道歉等悔改表现的,可视情缩短不实承诺记录期,缩短时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七)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无悔改表现的不实承诺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县级民政部门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责令其退回非法领取的救助款物,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当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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