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日报评论员 艾丹
阅读提要
科学探索永无止境,但科学伦理是有边界的。鼓励科技创新与坚守伦理边界并不矛盾,有方向感的科技活动,有伦理坚守的科技创新,才能真正发挥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成为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成为人民幸福生活的牵引力量。
日前,由科技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意在规范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的伦理审查工作,强化科技伦理风险防控,促进负责任创新。
近年来,“AI换脸”等社会热点引发关注,科技伦理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随着新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人们发现,科技是把“双刃剑”,越是发展进步,越需要把稳伦理、安全的航向。规范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的伦理审查工作,将伦理规范前置,发挥科技向善的正能量,是科技创新必须守住的底线、红线。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在全球科技创新的角逐中,越来越多人在科技伦理治理上达成共识。这些年,我国在科技创新上取得不少成绩,对科技伦理的治理也未放松要求。2022年1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施行,提出“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制度”“国家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完善科技伦理制度规范”;2022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明确了科技伦理原则,要求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制度保障等。此次,十部门联合印发的《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对审查重点、审查主体、审查程序等作出明确要求,是对科技伦理治理的细化、具体化。
坚守科技伦理,要把自律和他律相结合。从《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中可知,要求包括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在内的科研活动实施的主体单位,以及所在地方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切实担负起责任。在责任主体这个层面,要给“自家科研活动”把好伦理关口,不能走过场、当摆设。在开展专家复核这个层面,要求地方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监管监督,对事关人类生命健康、价值理念、生态环境等重大伦理风险领域的问题做好预判、防范工作,当好科技伦理“守门员”。
科学探索永无止境,但科学伦理是有边界的。鼓励科技创新与坚守伦理边界并不矛盾,有方向感的科技活动,有伦理坚守的科技创新,才能真正发挥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成为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成为人民幸福生活的牵引力量。一些科技伦理失范的问题,提醒我们在科技创新与伦理治理上,要保持“两头热”、坚持“两手硬”。
尽管伦理审查是必要环节,但更重要的是,伦理、法治应种在每个科研人员心中,贯穿科研活动全过程。除了科研院所,企业也是科技创新的主要力量,在技术与伦理、利益与道义上,应有清醒的认识,有正确的价值选择。对科研这项事业怀有敬畏之心,对人、自然、社会怀有仁爱之心,科研活动才能始终走在人伦常理的正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