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了还要微信办公,是否涉嫌“隐形加班”?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5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张某入职某团购公司,双方约定日工作8小时,张某离职后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加班工资8万余元。
“24小时待命,下班后仍在微信处理工作,严重影响休息。”张某认为超过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法院认为,张某利用休息时间办公,超出简单沟通范畴,是实质性劳动,应认定加班,判决公司支付加班费5000元。
承办法官表示,非工作时间隐形加班,应综合考虑是否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若是简单沟通,具有偶发性,未影响劳动者生活休息,则不应认定为加班。
(周萍 刘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