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王婧 通讯员 仁轩
9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共八章四十三条,分为总则、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预算管理、基础管理、资产报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对电子废弃物等的处置作出规定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
2021年4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对新时期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提供了更高层级的法律保障。我省条例因制定时间较早,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亟待通过修订来落实细化或者调整规范。
针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不够顺畅、基础管理相对薄弱、资产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条例草案着力完善管理体制机制,优化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的职责、权限,理顺教育、医疗等行业事业单位管理机制,构建全面覆盖、权责明确、协同配合、约束有力的管理体系。条例草案还着力加强基础管理,强化产权管理制度性要求,完善资产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健全财务管理与实物管理有机衔接机制。
此外,条例草案着力规范资产管理,健全国有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内控制度、机构队伍建设,强化法律责任。
在资产配置上,确定资产配置的总体性原则及配置方式,推动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在资产使用上,明确资产使用用途,并对出租出借、捐赠等方式提出具体要求。在资产处置上,一是规定资产处置审批程序要求和可处置资产的范围,对权属关系不明确等情形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处置作出安排;二是规定了包括科学成果在内的一系列无形资产的处置;三是规定了电子废弃物等的处置,针对光盘、硬盘等电子废弃物逐渐增多的问题,专设一条对电子废弃物的处置作出规定。
建立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与资产存量、管理绩效挂钩机制
维护资产完整、推进资产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条例草案强化目标导向,全面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效益。
条例草案落实资产管理全口径、全覆盖要求,增加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文物文化资产、数据资产等内容;明确建立资产配置通用标准、专用标准体系要求,强化资产配置标准与公共事业发展、公共服务标准的有效衔接,建立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与资产存量、管理绩效挂钩机制。此外,条例草案完善细化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健全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进集约高效利用。
近年来,我省在深化“放管服”改革、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等方面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有必要通过修订条例,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条例草案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从我省资产管理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细化条例规定,增强条例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加强与我省国资监督决定的衔接,充分研究吸纳决定中关于加强监督统筹规划、报告编制监督、问题整改监督、重大事项监督等方面的规定;在保留原条例中湖北特色条款的基础上,总结提炼近年来我省出台的关于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配套管理办法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地方性法规条款的形式加以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