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9月26日

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将拦河的发电、航运、景观等水利工程 作为综合评估重点

湖北日报讯 (记者王婧、通讯员仁轩)9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此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了初审。

二审稿在总则上,从功能角度界定水利工程的概念,并列举常见的水利工程类型,进一步明确条例具体适用范围;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保障体系;规定加强信息公开,完善公众参与程序,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在管理体制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利工程规模等级、所在地区、受益地区或者受影响地区等,组织制定水利工程分级分类名录,明确所管辖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及其监督管理职责;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并规定应当明确专门管理单位的水利工程范围,细化管理者的职责。

二审稿在工程建设方面,将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水利工程的功能类别、空间布局、建设计划、规模总量以及安全保障等内容纳入相关水利规划,强化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将水利工程验收和注册登记制度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衔接;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综合评估制度和退出机制,将拦河的发电、航运、景观等水利工程作为综合评估重点。

在工程运行方面,完善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制度体系和推进机制;明确水利工程信息化建设的责任主体和主要内容;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区域水量统一调度和水利工程联合调度;强化汛期安全值守和安全巡查;科学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并根据水利工程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等属性,理顺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支出责任。

在工程保护方面,规定对现有水利工程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水利工程,采取措施分类推进划界确权;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明确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主体及相关要求;规定发生影响安全的突发事件或者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鉴定或者安全评价。

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表示,条例草案明确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坚持了问题导向,有利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乡村管理的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维护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切实解决资金来源不足以及运行经费比较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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