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蔡蕾 吴涛 张莉
近日,某环保公司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调解后,顺利结案。
此前,因在诉讼中举证不足,某环保公司被一审法院判决败诉,二审法院认为其举证依然不充分而维持原判。
经湖北高院审监二庭“优先调解团队”按照“调裁分流”组织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对于某环保公司因举证不充分而败诉的部分,双方同意从赔偿总额中扣减一部分。
该案的成功调解,为当事人节省了鉴定等诉讼成本,又避免当事人纠结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而不断走诉讼程序的诉累。
主题教育开展以来,湖北法院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和工作方法,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大力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一揽子”调解后
原告撤回再审申请
长期以来,民事审判监督案件因诉讼持续时间长、当事人颇有积怨等原因,调解比例一直偏低。
今年上半年,湖北高院审监二庭结合主题教育检视整改,结合审判实践认真开展了深入调研后发现,民事审判监督案件具有开展“优先调解”的条件和价值:一是当事人经过一、二审法院审判“普法”,各自主张逐渐清晰、合理、合法,在审判监督阶段更有利于实现依法调解;二是省高院作为上级法院,提出不同于原一、二审判决的“新的意见”,更易于让各方当事人接受。
据此,湖北高院审监二庭制定《“调裁分流”工作指引(试行)》,并在庭内试点推行民事审判监督案件“调裁分流”工作,组建“优先调解团队”。
对于有调解可能,且双方均同意调解的申请再审类案件试行“调裁分流”。在调解中同步完成听证询问程序,如一周之内调解不成,即退回合议庭审查,合议庭可直接裁判。
一起标的额达1800万元的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案件,经湖北高院审监二庭“优先调解团队”调解顺利结案,当事人之间持续多年的争议终于化解。
该案纠纷由来已久,标的额大,且双方当事人系国有银行和大型知名国企,社会关注度高,初期协商并不顺利。
湖北高院审监二庭提出了调解优先、同步审查的办案思路。“优先调解团队”先后组织4次听证,在掌握相关情况后,合议庭及时合议并提交法庭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初步提出“一揽子”调解方案。在此过程中,方案内容先后调整过10余个版本,仅电话询问笔录就多达36份。
经过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某集团公司向湖北高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的申请书,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截至8月底,湖北高院审监二庭已成功调撤案件16件,形成了审查初期优先甄别、调查阶段精准对接的“调裁分流”工作机制。
调解优先
22天办结二审合同纠纷案
“案件办得又快又好,解决了我们的大问题!”8月14日,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赵湘湘收到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发来的消息。此前,因某购货方拖欠货款,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陷入困境,无奈提起诉讼。
湖北高院直属的汉江中院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安排法官走访企业了解情况,提出解决方案,促使纠纷最终以调解方式化解。债务纠纷化解后,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走上正轨,产销两旺。
今年5月,汉江中院明确提出涉企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执行结案平均用时均不超过45天的工作目标。1月至7月,汉江市两级法院审结涉企民商事案件4838件,平均办理时长较上年同期压缩33.97%。
同样作为湖北高院直属法院的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主题教育推动发展的要求,秉承“调解优先,以调促和”理念,出台优化营商环境十六条举措,开启案件办理“加速度”。
今年4月,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对霍某与某物流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物流公司向霍某支付运费3万余元及利息。
但物流公司认为,霍某并非运输合同相对人,仅系帮助案外公司介绍车辆赚取居间费用,应由案外公司负责支付运费。遂上诉至武铁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霍某的诉讼请求。
武铁中院于5月23日立案,承办法官认真阅卷后,认为该案有调解空间,遂组织开庭调解,耐心释法明理,引导双方向共赢点靠拢。最终,双方当事人当庭调解并履行完毕。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时22天。
今年以来,武铁中院审理涉企案件62件,二审平均结案时间50.16天,同比缩短33.83%,民事案件质效各项指标创历史最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