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9月14日

省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发文,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涉营商环境行政案件原则上由“一把手”出庭应诉

湖北日报讯 (记者袁超一、通讯员蔡蕾)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效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12条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推动建立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长效机制,确保“出庭出声”“出庭出效”,全面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对于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的范围,《意见》明确,涉及本级政府全局性工作或中心工作的案件,涉及履行招商引资行政协议、兑现行政允诺等影响政府诚信和地方营商环境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原则上应由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前,应提前熟悉案情,充分了解相对人的诉求和主要理由,研究确定应诉及争议解决方案。出庭负责人应当积极回应法庭调查及当事人的质疑,并就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争议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发表意见,不得出现照本宣科、答非所问等现象。

对于行政机关可能败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引导行政机关采用自行纠错、庭外和解等方式化解矛盾,把裁判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于行政机关虽然胜诉,但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当事人合法利益确实受到不利影响等情形,行政机关负责人应继续做好跟进疏导工作,合理解决当事人诉求,确保案结事了。

《意见》提出,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领导,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率以及司法建议反馈率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年度法治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其中,各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应达到90%以上,涉企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应达到95%以上。

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庭审中拒绝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或者实施其他妨害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以及消极应诉导致案件败诉等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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