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收受理费9821元,按先行区创建实施方案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判决结案的,参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诉讼费用。现仅收取受理费为4910.50元,并根据原、被告败诉比例,确定由原告承担135.50元,被告承担4775元。”
通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新乡市某体育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诉湖北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时,承办法官通过加强审前审查,发现案涉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简单,只是案件事实一时难以查清,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程序审理,对双方争议较大的法律适用、工程验收、工程款计算及给付、质保维修、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方面,法庭在一一查明事实后,予以了充分说理,依法作出了判决。并根据诉讼收费改革(试行)先行区创建实施方案,减半收取诉讼费用,有效降低了市场主体的诉讼费用成本,为息诉解纷起到了“降费增效”的诉讼费用杠杆作用,获得了原、被告双方的一致好评。
(冷绪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