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也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通过专门立法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学前教育法草案有哪些看点?记者采访了专家及幼教一线从业人员进行解读。
看点一: 补齐教育短板
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总体看仍是国民教育体系的薄弱环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入园难”和“入园贵”的问题仍然存在,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
“从我国教育法体系横向层次来看,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作为规范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专门法律而存在,但作为教育学制一环的学前教育却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表示。
草案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了学前教育的定位。
草案界定,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强调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北京师范大学国家高端智库教育国情调查中心主任张志勇认为,草案突出了学前教育对全民族素质提升的奠基性意义,明确学前教育事业的公益属性,将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
草案还提出,国家推进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湛中乐表示,草案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让学前教育的公益性进一步落地,这对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具有重大意义。
看点二: 强化政府责任
为了实现“幼有所育”的目标,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合理配置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发展差距。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表示,政府在学前教育发展中应当发挥保底作用,保障最缺乏入园条件的幼儿能够享受同等的公共学前幼儿教育。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近年来,“天价幼儿园”等现象时有出现,群众反映强烈,期待加强监管、遏制过度逐利。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或者捐赠资产举办或者支持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这些规定体现了鲜明的学前教育公共政策导向,即要抑制学前教育的商业化、市场化倾向,突出和强化政府责任,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的财政投入和教师队伍建设。”张志勇说。
看点三: 防止保教活动小学化
学前儿童需要得到科学的保育和教育。草案提出,幼儿园对学前儿童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应当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
清华大学附属小学成志幼儿园执行园长刘明霞介绍,该幼儿园把安全教育融入幼儿日常生活,帮助幼儿学习判断周围环境、设施设备、玩具材料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不断提高自护能力。
“学前教育立法,有助于将基层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硬性措施。3至6岁儿童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家庭、幼儿园、社区等必须发挥合力,营造安全的保育教育环境。”刘明霞说。
在保育方面,草案提出,幼儿园应当做好儿童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卫生与消毒、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常见病预防与管理等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湖北省省直机关第三幼儿园园长袁芒说:“这一规定让我们再一次明确了幼儿园应坚持保教结合、保教并重,为幼儿筑牢安全保护屏障。”
在教育方面,草案明确,学前儿童入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防止保育和教育活动小学化,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
看点四: 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
幼儿园师资质量一直是群众的关切。学前教育法草案专章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作出规定。
草案提出,幼儿园聘任(用)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其入职前以及每年定期进行背景查询和健康检查;同时明确了不得聘任(用)的7类情形。
规范之外,也有保障。草案明确,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证同工同酬。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用)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
袁芒认为:“这些措施有利于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当幼儿园教师待遇提高、感受到尊重,他们的工作动力和工作效率也会随之增强,进而为祖国的下一代提供更专业、更优质的学前教育。”
除了加强教职工管理,草案同样对幼儿园收费、办园质量等作出规范。
“草案要求,幼儿园应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这有利于社会监督幼儿园提供质量和收费相匹配的保育教育服务。”储朝晖说。
(据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