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一起由潜江市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案发地现场开庭审理,100余人参加旁听。
检方指控,2022年8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四湖总干渠通过吸螺机捕捞中华圆田螺600余公斤。陈某某的行为属于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某某造成的水域生物资源损害没有采取任何修复措施,社会公共利益处于被侵害状态,据此,检方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结合该案捕捞螺蛳重量及长江中下游主要经济鱼类种类组成,建议采用放流同等价值鱼苗对受损水体进行修复。
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并当庭宣读悔过书。庭审结束后,检察官现场开展了普法宣传活动。
随后,潜江市检察院联合法院、渔政执法部门,组织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四湖总干渠进行增殖放流。
(熊思娟 龚生俭 许雅芸)